教育部关于同意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变更举办者的批复
教发函〔2023〕45号
湖南省教育厅:
你厅《关于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举办者变更的请示》等材料收悉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《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》(教育部令第26号)等有关规定,经研究,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。
一、同意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举办者由“湖南文理学院、番禺市隆发公司”变更为“湖南文理学院、常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”。
二、你厅要依法履行管理服务职责,指导常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切实履行举办者义务,加大办学投入,改善办学条件,提高办学质量,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。
教 育 部
2023年5月6日